bt365手机官方网站校企联合培养阶段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8-05-14
校企联合培养阶段是我院实行四类人才分类培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为规范我院校企联合培养阶段的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校企联合培养阶段的基本任务
第一条 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校企双主体紧密协同,学生在企业现场以不同岗位实习为主要形式参与企业一线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 了解企业所在区域历史、地理文化,学习企业战略文化、制度文化、管理文化,研究行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三条 结合专业特点,到企业生产现场,了解企业全貌,熟悉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管理流程,学习企业文化及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生产工艺过程或管理流程在不同岗位进行实习,以巩固加深专业知识,学习生产与管理技术,掌握岗位专业技术技能和岗位实际操作能力。
第四条 拓展职业能力,积累职场经验,实现学生向具有良好职业品德的职业人的转变,为就业做好准备。
第五条 紧密结合区域经济、行业发展、企业生产及专业要求,按照工艺(管理)流程在不同岗位进行毕业实习,进一步了解区域、行业、企业发展状况,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实际问题的能力,搜集必要的资料,为毕业环节准备材料。
第六条 围绕本学科专业相关领域研发、生产、营销、服务产业链中的某些问题进行选题,鼓励真题真做完成毕业环节,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的初步能力。
第二章 校企联合培养的教学组织管理
第七条校企联合培养工作是在学院教学副院长统一领导下,实行院、教学单位二级管理。
第八条 教学管理部负责校企联合培养中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校企联合培养的管理规章制度、校企联合培养的教学经费管理、审查校企联合培养教学大纲和计划、组织校企联合培养教学检查与评估以及协调处理校企联合培养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校企联合培养教学的组织和落实,开发实践教学基地,制定校企联合培养教学大纲和计划,下达校企联合培养教学任务书;负责学生进入企业参加校企联合培养前的动员和安全教育;组织校企联合培养阶段教学工作的实施、过程监控、工作总结、实习成绩评定及信息反馈等。
第三章 校企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和实习岗位选择
第十条校企联合培养实践基地是保证校企联合培养阶段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各专业要在教学单位的领导下,有计划的做好校企联合培养实践基地的开发和建设工作,努力建设和维护一定数量的、相对稳定的校企联合培养实践基地。
第十一条 校企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应满足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的要求,使学生职业能力、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贯穿于培养全过程,使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有机的结合。
第十二条 校企联合培养实践基地应选择管理水平较高、技术和设备比较先进、生产岗位满足专业要求,并能为学生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工作提供条件企事业单位。学生的实践岗位尽量多元化,定期轮岗,使学生尽可能获得较全面的专业知识。
第四章 校企联合培养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校企联合培养的校内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初级和没有实际指导经验的教师一般不能独立承担校企联合培养工作,但可协助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应聘请一定数量的企业导师参加校企联合培养的指导工作。企业导师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研究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协助专业指导教师完成学生的校企联合培养工作。具体聘任办法参照《校企联合培养实践基地认定及校企联合培养指导教师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专业指导教师对学生校企联合培养的全过程负责,及时了解学生在实践基地的工作、生活情况、专业知识技能学习及岗位异动等情况,及时检查学生学习计划的完成情况,负责学生在校企联合培养阶段的成绩评定及登统等工作。
第十六条 辅导员老师应做好学生在校企联合培养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行为规范教育、法制安全教育和就业教育等,帮助学生解决实习过程中的困难和思想问题。
第五章 校企联合培养阶段的教学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第六学期将本单位校企联合培养实践基地的情况报教学管理部备案,学期末应向学生提供校企联合培养实践基地的详细信息;对于分散的实习岗位的学生信息上报时间不晚于第七学期开学第一周。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学生进入校企联合培养实践基地或实习单位前,做好学生的动员工作,要进行安全和法制教育,下发校企联合培养任务书。
第十九条 学生进入校企联合培养实践基地或实习单位前,必须签订《bt365手机官方网站学生校外实习三方协议书》,以规范学生、学校、企业在实习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使用“校友邦”实习管理平台对进入校企联合培养的学生进行指导和管理,通过“校友邦”实习管理平台保留学生实习期间由学生提交的日志、报告及指导教师的指导意见,作为最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
不使用“校友邦”实习管理平台的教学单位,要制定出校企联合培养阶段学生的管理办法,并报教学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实习期间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负责处理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向教学单位反馈情况,通报信息。及时认真记录培养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实习结束后,做好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由专业学院负责安排学生的联合培养阶段实习单位。对学生自主联系单位(岗位)进行实习的,必须履行书面手续,由本人填写《bt365手机官方网站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审批表》(附件一),经实习指导教师、系主任、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实习期间学生因各种原因更换实习单位,须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教学单位实习指导教师审核,经所在教学单位系主任、教学院长批准方可办理。
第二十三条 联合培养期间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管理模式,各专业要科学、合理的安排指导教师的巡查和指导计划,以保证学生在实习期间能够得到指导教师有效地指导。
第二十四条 在校企联合培养阶段,学生必须按指导教师要求提交实习日志、周志等实习记录,并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撰写相关报告。实习结束后,填写实习鉴定并加盖实习单位公章回校参加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企联合培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和校企联合培养基地(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保密、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制定,对违反规定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校企联合培养期间,学生应认真完成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听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的安排和指导,不得擅自调换实习岗位和实习单位。
第二十七条 教学管理部负责指导教师巡查情况的统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校企联合培养过程中,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作息时间、请假制度等劳动纪律,因病、因事需请假者,一周以内由实习企业批准,一周以上者须经实习企业和学校共同批准。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 校企联合培养阶段的成绩由专业指导教师(或与企业聘请实习指导教师共同评定)负责评定,成绩评定要根据教学大纲中的相关规定,制定《实习成绩评定参考标准》,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成绩。
第三十条 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实习单位,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两天以上(含两天)者、实习期间缺勤三分之一者(含病事假)按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4月4日修订